Kaiyun体育下载在线官网副教授周伟在2016年第7期《政治与法律》撰文指出, 把行政权在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中的地位和其他因素等同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这种观点难以解释某些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属性,使某些行政行为缺乏制约。行政权和其他因素在行政行为成立中的地位不同:行政权决定着行政行为成立的其他因素的性质,使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组织的其他行为,能够解释各种行政法学说,它是行政行为产生、目的实现的前提。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应该包括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证成“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完善了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解决了行政司法实践的困惑,使行政法理论能够指导行政司法实践。我国行政权的应有判断标准应当包括权力标准、职责标准、先行行为、行政合同和不可归因于私权利的权力标准等。
现有的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认为,行政行为成立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权、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四要件,并且认为行政行为四要件并没有主次之分,即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地位是平等的,行政行为成立时,这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然而,行政行为成立需要诸要件同时具备的理论已经不能解释当前所有行政行为的行政属性,使得某些行政权行为缺乏制约,从而导致行政法理论和实践脱节,应当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