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米公司等诉美国国防部案................................................... 2
2.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12
3.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18
1.小米公司等诉美国国防部案
摘要:2021年1月14日,美国国防部根据修订后的《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1999)第1237条向国会提交清单,将小米列为“中共涉军企业”,该清单并未提供小米被列为“中共涉军企业”(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y,下称CCMC)的任何解释或依据。2021年1月29日,小米针对其被列为“中共涉军企业”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初步禁止令。该法院认为小米的主张依据法律获得支持的可能性高,因为美国国防部的认定程序存在严重缺陷,且没有遵守适用的要求。2021年3月12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准予了小米申请初步禁止令的动议,禁止美国国防部将小米列为“中共涉军企业”的限制性措施。
关键词:中共涉军企业;程序正义;国家安全;限制性措施
引言:2020年6月24日,美国国防部公布了第一批CCMC清单。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签署《关于应对与“中共涉军企业”相关的证券投资威胁的行政命令》(下称“第13959号行政令”),禁止美国投资者在过渡期后(60天)有偿购买或销售“中共涉军企业”发行证券、其衍生证券及用于为该等证券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禁止美国投资者在豁免期后(365天)持有该类证券。基于第13959号行政命令,美国国防部于2021年1月14日将小米公司列入CCMC清单。自2022年1月15日后,美国投资者不得购买、出售和持有小米公司证券。随后,小米公司对美国国防部提起诉讼。
相关背景介绍:为了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美国在《1999年国防授权法》第1237(b)(4)(B)条(下称“第1237条”)对“中共涉军企业”作出明确定义。根据第1237条,美国总统有权对“中共涉军企业”行使某些紧急经济权力。2020年11月,时任总统特朗普发布第13959号行政命令,宣布因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和情报活动的“民用中国企业(civilian Chinese companies)”构成的安全威胁,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第13959号行政命令禁止美国人购买“中共涉军企业”的任何证券或证券衍生品,该行政令的后续修订明确要求所有美国人在某一实体被列为“中共涉军企业”后一年内,出售其对该实体所拥有的任何证券。
2021年1月14日,美国国防部根据第1237条向国会提交清单,将小米列为“中共涉军企业”,该清单并未提供小米被列为“中共涉军企业”的任何解释或依据。但在小米提起的诉讼中,美国国防部确实向小米提供了一份长达两页的关于将小米列为“中共涉军企业”的决定文件。该文件明确了将小米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的两个事实依据,该等事实依据均来自小米的2019年年报。首先,该文件指出,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表彰小米首席执行官雷军为“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其次,该文件特别提到小米投资第五代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的五年计划,5G和AI均被美国国防部认定为重要的现代军事技术,文件随后得出结论小米符合“中共涉军企业”分类标准。
2021年1月29日,小米及部分股东(包括其联合创始人林斌)针对其被列为“中共涉军企业”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将小米从“中共涉军企业”清单中移除的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申请初步禁止令,禁止美国国防部执行其根据修订后的《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237条,将小米列为“中共涉军企业”的限制性措施。
关键问题:对于美国国防部的武断指定,小米公司是否符合CCMC的定义?美国国防部将小米公司列为CCMC是否违反了美国的《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下称“APA”)?
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安全价值。
主题内容
一、基本案情
美国东部时间2021年1月14日,美国国防部据第13959号行政令将小米公司指定为“中共涉军企业”。1月29日,小米起诉美国国防部及其部长违反美国《行政程序法》以及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相关规定,要求法院撤销该违宪的指定,并颁布初步禁令以禁止被告执行该指定。
原告小米公司主张:
(一)指定行为违反美国《行政程序法》
该“指定”违反美国《行政程序法》。该法要求法院撤销“武断、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不符合法律的行政机构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美国国防部未就“指定”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该指定是“不充分的”,属于“武断、任性、滥用裁量权或在其他方面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无法满足《行政程序法》的要求;
(2)小米“不符合根据第1237条被指定为CCMC的法定标准”。“指定”与事实、证据相冲突,在加权投票权结构下,小米公司超过75%的投票权由其联合创始人雷军和林斌持有,并不符合美国《国防授权法》第1237条“中共涉军企业”定义,该指定“超越了行政机构的权力”并缺乏《行政程序法》要求的必需的“实质性证据”。
(二)指定行为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被剥夺财产的当事人接收到充分的通知和申辩的机会。小米在被“指定”之前未获得过任何通知、解释、未被提供回应和申辩的机会,因此该“指定”未经正当程序即剥夺了小米公司的自由和财产权。
(三)如果法院不颁布禁令,小米公司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若法院不颁布初步禁令,特朗普政府的投资禁令将于2021年3月15日对小米生效,将对小米造成即时、不可弥补的损害。具体的损害包括:
(1)切断小米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渠道,限制其寻求新的商业机会、开发新技术;
(2)小米与美国金融机构的战略关系将受到严重损害,这对小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继续获得所需资金至关重要;
(3)严重损害小米在商业伙伴和消费者中的地位,造成难以量化及无法迅速修复的声誉损害;
(4)阻碍小米吸引、留住美国公民雇员的能力,这些雇员将被禁止获得任何证券形式的补偿;
(5)小米已发行股票在短时间内被拥有小米大量股份的美国人强制出售,导致该公司的全球价值大幅缩水,对其在全球范围内筹集股权和债务资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裁判结果:
2021年3月12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授予小米初步禁令,宣布第13959号行政令中的投资禁令不适用于小米。2021年5月11日,小米与美国国防部共同向法院提交联合状态报告,国防部同意将小米从CCMC中移除。
裁判理由:
在案件分析上,小米公司若要获得初步禁令,必须证明:
1)自身基于案件事实可能胜诉;
2)若无法获得初步禁令,自身或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3)衡平比较有利于自身;
4)该禁令符合公共利益。
第一项和第二项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但若申请人仅独立证明前两个条件未必能获得初步禁令。正如第三项和第四项条件所述,初步禁令是允许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衡平法上的救济,申请方必须证明第三点和第四点。当政府作为被告时,法院应当将衡平比较与公共利益进行合并分析。衡平比较(balance of equities)是法院决定哪一方可能胜诉的程序。该程序要求法院在决定给予/拒绝禁令时,权衡公共政策对当事人的造成的便利/困难等因素。
基于四要素,法官的判决理由如下:
(一)指定小米为CCMC的解释不充分
国防部提供的证据——指定小米为CCMC的两页备忘录(DoD Memo)——存在解释上的缺陷,其在援引第1237条“中共涉军企业”的法定定义时产生错误,称小米“隶属于中国国防工业基地”而非原条文所述“由隶属于中国国防工业基地的实体拥有或控制”,错误引用无法使人确信对该机构的决策过程是一丝不苟的,因此无法通过法院对该主张的审查;备忘录引用小米年度报告中的两个事实得出“小米符合CCMC标准”的总结性结论缺乏分析,并未就“事实与结论具有联系”作出“合理联系”,未能就该指定提供充分解释,法院有把握地宣布国防部该指定行为是武断和反复无常的。
(二)小米不符合第1237条中关于CCMC的法定标准
小米是一家生产民用商业产品的上市公司,由独立董事会和控股股东控制,并非隶属于中国政府、军队;法院认为被告将隶属(affiliate)的定义实则等同于“密切联系”(closely associated),该主张缺乏说服力、与权威相矛盾并会扩大化解释第1237条关于“隶属”的定义从而给予“国会法案意想不到的广度”。法院认定“隶属”指的是受其他公司的有效控制(effectively control)或与别家公司被共同所有或控制(under common ownership or control);国防部行为超出了依据第1237条进行指定的法定权限,违反了《行政程序法》。
(三)该指定缺乏“实质性证据”
国防部仅根据以下两项证据指定小米为CCMC。首先,其提到小米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承认,该公司在5G和人工智能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这两种技术“对现代军事行动至关重要”;其次,小米创始人兼CEO雷军被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帮助管理军民融合的组织”)授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杰出建设者”称号。法院认为,理性的人也很难接受国防部基于微不足道的证据做出的小米CCMC决定。
(四)CCMC已对小米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及无法弥补的声誉损害
自小米被指定为CCMC,截至2021年2月16日,小米股价下跌了9.5%,导致约100亿美元市值损失,这一损失是在同行公司股价上涨时发生的。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高盛等多家投行宣布将于2021年3月15日暂停所有与小米股票相关的结构性权证的交易。富时罗素将小米从其全球和中国指数中删除,类似行为将导致小米的股价和市值继续暴跌;小米开始出现利润丰厚的合同流失的情况,客户直接以小米被指定为CCMC为由,终止当前的业务关系这些行为开始影响小米的市场份额,所有损害已发生或即将发生,非被告所称的“推测性”损害;
由于小米的CCMC身份,两名高级员工拒绝了加入公司的邀请。小米在招聘和留住顶尖人才方面临困难,可能会严重损害其业务。
因商誉损害不容易用金钱衡量,所以通常“被认为是不可弥补的”。指定小米为CCMC毫无疑问损害了其在企业客户和商业伙伴中的声誉。小米已经提交了来自企业客户和商业伙伴的投诉的证据,并且不得不对谣言进行控制。
(五)给予小米初步禁令既有利于平衡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
法院认定被告没有提出国家安全利益受到威胁的具体理由,该指定基于公司年度报告中的两个无害的事实,被告无法确定小米在向中国进行任何技术转让;基于第1237条的指定近20年未被使用,直到特朗普总统在任最后几天的一系列指定,削弱了国家安全利益迫在眉睫的主张。
鉴于原告已经证明其关于《行政程序法》的诉求,沿袭行政机构所做出的非法行为通常无法具有公共利益,被告“不会仅仅因法院终止非法行为而颁布初步禁令而受到损害。”根据《行政程序法》,法院有权撤销行政机构超越其法定权力的行为。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给予小米初步禁令既有利于平衡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
二、法理分析
2017年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认为,中国和俄罗斯的修正主义力量……与美国及其盟友正在竞争。中国试图取代美国在印太地区的地位。随后,特朗普上台,美国基于国家安全需要,不断打压中国。截至2022年1月5日,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的中国实体数量有611家。可以说,无论对于特朗普,还是对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的撰写者,当今的世界是一个阴暗的世界,他们的共同点是都把对方所得看作是己方所失,因而是一种零和博弈。
透过本案,可以明显地发现法律与安全,尤其是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法的价值内容丰富,包括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安全等。在法律的价值位阶上,安全价值的地位次于正义和效益,但其仍不失为实现正义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安全包括很多内容,如环境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政治安全等,其中国家安全是核心,它是所有其他安全的基础。法具有保障国家安全的功能。重视法律手段的作用能更好地发挥国家安全应有的高效功能,达到提高一国国家安全的可靠性、稳固性的目的。具体而言,法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功能主要表现为:
首先,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也是国家主权主体的意志表现。借助既有的法律制度,统治阶级可以更好地运行统治权力,发挥其固有效率,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想。国家安全实质上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自身在活动中贯彻其意志的法定权利,通过对这一权利的规定,法律表达了国家在活动中希望保护和追求的利益。因此,通过使用相应的法律手段强化国家安全,保障一国的发展处于所希望的安全状态是相当有力的措施之一。
其次,法律的功能能够在实践中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从而把统治阶级保护和追求利益的理想秩序变成现实,形成强化国家安全的要求,减少和消除来自多方面的风险和不安全的因素。
最后,当今发达国家不仅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发挥着体现其主权意志的法律功能,而且在主权范围外也抢占了制定“国际规则”的制高点,将其“国家意志或民族意志”推向全球。相反,发展中国家由于制订国际法律话语权的缺失,在相关国家安全领域受制于体现发达国家意志的规则。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中国家必须重新审视法律在国家安全中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法的保障功能。
随着美国国家实力的相对衰落,美国近几年将国家安全摆在了效率和公平的前面。美国出台了一系列与中国相关的保护本国国家安全的法律,例如《美国竞争法案》《中国军工复合体制裁条例》《芯片和科学法案》。这些法律将中国视为竞争对手,企图以法律形式筑起国家安全高墙,约束国内涉华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我国企业或个人因美国国家安全提起的诉讼今年不断增多,但是成功的很少。小米案提供了一个中国实体通过美国法院系统成功获得救济的示范,包括救济路径。小米案表明,即使在美国政府机构决定得到实质性遵从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提供救济,如禁止政府机构的不当行为或超出其权限范围行事。因此,中国实体若认为自身受到了美国政府机构的不当限制性措施的影响,应积极通过诉讼等手段对抗美国基于国家安全理由的滥权,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说明书
1.教学目的与用途:
(1)教学对象:法律硕士员工
(2)教学目标:理解、运用法与安全(国家安全)的关系,明白国家安全的法治化和诉讼化,了解美国有关国际安全诉讼的情况。
2.思考题:
(1)深入思考如何通过法治化方法保护国家安全?
(2)在老师指导下,学会搜索美国国内法,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
3.分析思路:
(1)“中共涉军企业”的认定标准——小米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的理由——小米是否符合美国“中共涉军企业”的认定标准?
(2)小米公司的诉求——小米公司诉求的美国法依据——美国法院的裁判依据
4.理论依据与关键要点:
(1)相关理论:国家安全理论、程序正当理论、法的价值理论。
(2)关键知识点:“中共涉军企业”、美国《行政程序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法的安全价值体现。
(3)关键能力点:通过小米公司等诉美国国防部案为中国公司设计“合规”方案。
(4)存在矛盾点:美国某些政府部门依据国家安全的武断判定影响外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和经营,美国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推翻这些武断判定?
(5)重点和难点:依据美国的《行政程序法》等法律,理解为何该案中的小米公司会被移除“中共涉军企业”清单?该案对其他被列入清单的中国企业有什么借鉴价值?
5.教学建议:
(1)阅读论文
1.1安东.论法律的安全价值[J].法学评论,2012,30(03):3-8.
1.2张晓君.国家经济安全与法的关系探析[J].求索,2007(09):98-100.
1.3夏善晨.美国国家安全法律规制述评与借鉴[J].太平洋学报,2011,19(11):1-11.
(2)阅读法条
美国《行政程序法》、《宪法第五修正案》相关英文法条。
6.其它相关附件与说明:
附件1:小米公司等诉美国国防部案英文判决书
附件2:小米公司等诉美国国防部案相关法条
2.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摘要:《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是关于平等就业权与地域歧视的典型案例。本案体现了对法条中“等”的理解与解释,以及对平等和差别对待关系的阐明。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地域歧视;精神损害赔偿
引言:2019年7月,闫佳琳通过手机软件向喜来登公司投递了求职简历,喜来登公司因其为“河南人”而拒绝了其求职请求。闫佳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喜来登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最终,法院判令喜来登公司向闫佳琳支付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指导性案例(185号),于2022年7月4日发布。
相关背景介绍:
该案为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案件。
关键问题:
因地域而对劳动者区别对待,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3条所规定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情形,是否存在《就业促进法》第26条所称的“就业歧视”。
法理学知识点:法律与平等
主题内容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居住在浙江杭州的河南南阳人闫佳琳通过手机软件向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投递了申请入职的简历,拟应聘“董事长助理”、“法务专员”,但被喜来登公司告知“岗位不合适”,而不合适的理由是“河南人”。于是闫佳琳向法院起诉,要求喜来登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喜来登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1万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的裁判理由如下:1.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人格独立的表现。2.侵犯平等就业权就等于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侵害了其人格尊严。3.就业歧视侵害了人格尊严,使人受到侮辱,会对人的精神造成损害,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喜来登公司以“河南人”为由拒绝原告申请入职,属于《就业促进法》中所禁止的就业歧视。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在明确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时使用“等”字结尾,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即法律除认为前述四种事由构成不合理差别对待的禁止性事由外,还存在与前述事由性质一致的其他不合理事由,亦为法律所禁止。其二,地域因素应当属于前述法条“等”字所指情形。地域因素对于主体而言是先天因素,与主体的自由意志无关,是其所无法自由选择的,因此,考虑先天因素而对劳动者差别对待是不合理的。并且,地域因素与被告提供的就业岗位之间没有内在联系,更不应当作为区别对待的理由。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因地域而对劳动者区别对待,是否属于《就业促进法》第3条所规定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情形,是否存在《就业促进法》第26条所称的“就业歧视”。本案所涉及法理学知识是平等这一法的价值。
平等是法的基本价值,其基本含义是相同主体能够获得相同待遇。平等可分为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指对所有主体都给予同等待遇,而不考虑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别。实质平等则是考虑某些因素,对不同主体予以差别对待,而该差别对待的结果是合理的,且能够体现另一个层面上的平等。
平等具有如下特点及要求:首先,平等具有历史性,不同历史时期平等的内涵和要求是不尽相同的。其次,平等不等于平均。所谓平均,就是不考虑主体之间差异而同等分配利益与负担。这种绝对平均的观念既是不合理的,也是难以实现的。再次,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特权和歧视与平等相悖,是文明社会应当消除的现象。最后,平等允许有条件的差别对待。真正的平等不是形式上的相同对待,而是有条件的差别对待,这正是实质平等的要求。
平等是现代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整个法律制度。首先,平等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其次,法律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再次,法律在社会成员间平等分配利益与负担。最后,法律平等分配各种法律责任。
平等既是法的价值,也是法的原则,亦可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把平等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而确立起来。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都必须体现这一原则。《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26条之规定,就是平等原则在劳动者就业方面的体现。本案喜来登公司的做法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属于就业歧视。
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因地域因素而区别对待,是否属于《就业促进法》所称的“歧视”。《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本条虽并未直接言明“地域”,但如判决书所言,这是一个开放性条款,与上述四种事由性质相似的事由亦为法律所禁止。
那么,地域是否应当包含在“等”字之内呢?答案是肯定的。主要理由如下:其一,地域属于先天因素,并非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以先天因素而对人区别对待是有失公平的。前述法条所明确列为歧视的四种情况即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皆是先天因素,这一点与地域的性质是相似的。其二,地域因素与该工作岗位要求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如上所述,平等反对特权与歧视,但允许有条件的差别对待。因此,先天因素是否绝对不可成为差别对待的条件是有待探讨的。比如,某些特殊岗位要求应聘者会说方言、熟悉当地环境,在这种情形下地域这一先天因素是可以考虑进来并对劳动者区别对待的。其之所以合理,是因为该条件与工作岗位具有内在联系。但在本案中,喜来登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工作岗位与地域因素有内在关联,因此,从地域因素角度而对劳动者区别对待应当属于歧视。其三,喜来登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因素而拒绝应聘者,本身也包含了对河南人整体的偏见与歧视,而具体到原告身上亦是存在以偏概全的错误。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地域因素应当属于《就业促进法》第3条所列的歧视范畴,喜来登公司存在地域歧视,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同样也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因此,原告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既是对原告权利的救济,也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则的重申。
案例说明书
1.教学目的与用途:
(1)教学对象:法律硕士员工
(2)教学目标:理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司法适用
2.思考题:
(1)为什么平等必须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与一般原则?
(2)如何理解平等与有条件的差别对待之间的关系?
3.分析思路:
把握基本案情;提炼争议焦点;定位法理知识;分析评判案件
4.理论依据与关键要点:阐明案例中涉及的相关理论、关键知识点和能力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点、确定的重点和难点。
(1)理论依据:法律的平等价值;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平等与差别对待的关系
(2)关键要点:平等与有条件的差别对待是相容的,但差别对待所考虑的因素应当合理
5.教学建议:
学生课前阅读案例和相关教材、论文,课堂上进行分组讨论。
6.其它相关附件与说明(可选)。
参考论文:
邢益精:论合理的差别待遇——宪法平等权的一个课题,政治与法律. 2005,(04)。
朱应平:论我国公民平等工作权的宪法保护,法学.2002,(08)。
李成:平等权的司法保护——基于116件反歧视诉讼裁判文书的评析与总结,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04)。
庞铁力:劳动权的平等保护及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法学杂志. 2012,33(03)。
参考案例:
乙肝歧视案
张先著是芜湖人,也是安徽某高校毕业生。2003年6月,张先著参加了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且成绩排名第一,但却因其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取消了录取资格。
张先著一纸诉状把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他希望以自己的诉讼唤起社会公众对1.2亿人的关注,并消除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张先著称,“因为一场官司,将我与1.2亿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场官司也因此被媒体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该案以张先著胜诉而告终。之后,多省份修改了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
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正式出台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首次对公务员体检健康标准予以明确限定。这次颁布的新标准明确,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
3.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摘要:《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是影响较大的名誉权、荣誉权侵权案件,该案涉及到对英雄烈士荣誉权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以及言论自由的边界。
关键词:名誉权;荣誉权;英雄烈士;社会公共利益;言论自由
引言: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振快,于2013年9月、11月分别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烈士后人葛长生以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并向原告葛长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指导性案例(99号),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
相关背景介绍:
该案为影响较大的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关键问题: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为由对英雄烈士的事迹进行质疑,是否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对英雄烈士进行贬损,是属于言论自由还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理学知识点:法与自由
主题内容
一、基本案情
原告葛长生诉称: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洪振快辩称:上述两篇文章都是学术文章,有相应依据,且没有侮辱性言辞,不构成侮辱和诽谤。
裁判结果: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洪振快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向原告葛长生赔礼道歉。洪振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是被大量证据证实的,是真实事迹。2. “狼牙山五壮士”是五位烈士应得的荣誉称号。3. “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4.案涉文章以考据为名,行否定之实,通过考察无关紧要的细节而贬低英雄烈士的形象,虽无侮辱性言语,却有贬损丑化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目的及效果。5.洪振快的行为损害了葛振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以细节考据为由对英雄烈士的事迹进行质疑,是否属于歪曲、丑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对英雄烈士进行贬损,是否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
(一)自由的含义
自由的字面含义为自己决定,一般指不受束缚的状态。在哲学上,自由指对必然的摆脱与支配。在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自由则指的是人与人关系的一种状态。法学上的自由则指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权利即是自由。
(二)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第一,通过权利和义务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实现方式。在法律中,权利直接表达了自由,权利的范围即是自由的范围;义务可认为是自由实现的条件,也可认为是自由的界限。
第二,将自由与责任相联结。法律责任的基础即在于人有自由意志,违法行为是主体自由选择的基础。主体在行使自己自由的同时很有可能侵害他人的自由,因此,必须设定法律责任以防止主体滥用自由。
第三,为自由提供法律救济。现代社会一般而言否定私力救济,因此,当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时,就要寻求国家进行救济。当法律将自由设定为权利时,也就意味着国家承担起了保护自由的义务。
(三)法律保障自由的原则
第一,自由并存原则。每个人的自由应当和其他人的自由相并存,这是自由的一般原则,也是权利的一般原则,它体现的是平等的要求。法律所保护的是平等的自由,而非有差别的自由。
第二,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他人干预与控制,这也是自由的一般含义与要求。消极自由之保障即是排除对主体的干预、限制,让其自由行动。但是,自由之保障不可能没有干预和控制,否则就会有人滥用自由进而侵害别人的自由。因此,干预是必须的,但同时也是有条件的,即在主体侵害他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对其进行干预。
第三,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障主体的某些自由而对其进行干预是正当的。此种干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主体的境况变坏,而不是为了增进其福利。
第四,公益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可以对个人自由进行干预。其依据在于,公共利益与每个人的自由相关,如果其受到损害则很多人的自由都会潜在受损,因此,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个人自由进行干预。当然,这种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不然就会有权力滥用之风险。
根据上述关于自由基本原理的阐述可知,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任何自由权利的行使都不能侵犯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与公益干预原则的要求。
本案中,洪振快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质疑已经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其一,“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其二,洪振快以细节考据为由,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迹作出推测、质疑乃至评价,是以隐蔽的方式否定、贬损“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和名誉。因此,洪振快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侵犯了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说明书
1.教学目的与用途:
(1)教学对象:法律硕士员工
(2)教学目标:掌握自由的含义、法律保护自由的原则、自由的边界
2.思考题:
(1)法律保护自由的原则有哪些?
(2)在何种情形之下对自由的限制是正当的?
3.分析思路:
把握基本案情;提炼争议焦点;定位法理知识;分析评判案件
4.理论依据与关键要点:阐明案例中涉及的相关理论、关键知识点和能力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点、确定的重点和难点。
(1)理论依据:法律的自由价值;法律保护自由的原则
(2)关键要点:自由是存在界限的,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教学建议:
学生课前阅读案例和相关教材、论文,课堂上进行分组讨论。
6.其它相关附件与说明(可选)。
参考论文:
周光权:法秩序统一性的含义与刑法体系解释——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为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2)。
刘颖:《民法总则》中英雄烈士条款的解释论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36(02)。
王叶刚: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31(04)。
黄点点:论《民法总则》对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理论月刊. 2017,(08)。
赵志:我国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焦点探析——以系列英烈毁誉案为逻辑起点,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8)。